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近日,商务部发出公告,公布了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关于2013年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公告提出,(一)必须是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锑经营企业的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含)以上,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9-2011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500吨(含)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五)锑经营企业的锑精矿到精锑总回收率大于80%。 (六)锑经营企业的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为1995年以后制造。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十)获得2013年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自动获得2013年锑出口供货资格。
公告称,商务部将对符合申报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并对外公布。同时,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